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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公積金中心應對騙貸的借款人及造成騙貸的單位和個人登記備案,通過公積金中心網(wǎng)站或本市媒體予以曝光,并可將騙貸行為作為信用不良記錄納入依法設立的信用管理平臺。
第二十九條公積金中心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履行職責,造成貸款風險或損失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構(gòu)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受委托銀行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guī)定或貸款委托協(xié)議約定的,公積金中心可按照有關規(guī)定或約定追究其相關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公積金中心可依據(jù)本辦法制定貸款業(yè)務的具體操作規(guī)范。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1月26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0年1月25日,2000年7月17日頒布的《東莞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暫行辦法》(東府〔2000〕41號)同時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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