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考核的基本程序
第十七條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和工勤技能人員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被考核人按照崗位職責和有關要求進行個人總結,可在一定范圍內述職,填寫《年度(聘期)考核登記表》;
(二)所在部門領導結合群眾評議情況,根據被考核人平時考核情況和個人總結,寫出評語,提出考核等次意見;
(三)本單位考核委員會審議考核等次意見;
(四)考核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確定考核等次;
(五)對擬確定為優秀等次的人員名單及主要業績在本單位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個工作日;
(六)對擬確定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工作人員進行組織談話;
(七)將《年度(聘期)考核登記表》送達被考核人簽字,并存入個人檔案。
第十八條專業技術人員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被考核人按照崗位職責和有關要求進行個人述職,填寫《年度(聘期)考核登記表》;
(二)所在部門領導對被聘用至專業技術五級及以下崗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履行崗位職責和完成聘期目標任務等情況,進行綜合評議,寫出評語,提出考核等次意見并上報本單位考核委員會審議;
(三)本單位考核委員會對聘用至專業技術四級及以上崗位的高層次專業技術人員履行崗位職責和完成聘期目標任務等情況,進行綜合評議,必要時可在一定范圍內進行民主測評或服務對象滿意度調查,寫出評語,提出考核等次意見;
(四)考核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確定考核等次;
(五)對擬確定為優秀等次的人員名單及主要業績在本單位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個工作日;
(六)將《年度(聘期)考核登記表》送達被考核人簽字,并存入個人檔案。
第十九條特殊情況考核等次的確定:
(一)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在試用期(見習期)內參加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考核情況只作為聘用、定級的依據;
(二)考核年度內病、事假累計六個月(含)以上的人員,不參加考核,不確定考核等次;
(三)考核年度內新招聘的非初次就業的人員,聘用單位可根據需要在征求其原單位工作意見的基礎上確定考核等次;
(四)經組織批準派出學習、培訓、執行其他任務或借調至其他單位工作的,由派出單位依據學習、培訓所在單位提供的情況進行考核,確定考核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