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相關規定,為統籌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養老保險制度,國務院決定改革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以下是關于臨汾市養老保險新政策的詳解。
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實現黨的十八大提出的“全面建成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目標的重要措施,是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部署的社會保障領域重點改革任務的實際行動,也是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重要任務。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晉政發〔2014〕18號)精神,在我市實現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居保)全覆蓋的基礎上,將新農保和城居保兩項制度合并實施,建立全市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現結合我市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基本原則
按照全覆蓋、保基本、有彈性、可持續的方針,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全面推進和不斷完善覆蓋全市城鄉居民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堅持和完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鞏固和拓寬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資金籌集渠道,完善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強化長繳多得、多繳多得等制度的激勵機制,建立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健全服務網絡,提高管理水平,為參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
二、參保范圍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三、基金籌集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個檔次,以后將依據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標準。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
(二)集體補助
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將集體補助納入社區公益事業資金籌集范圍。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補助、資助金額不超過最高繳費檔次標準。
(三)政府補貼
政府補貼分基礎養老金補貼(出口補)和繳費補貼(入口補)兩部分。
1、基礎養老金補貼(出口補)。政府對符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其中,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給予全額補助;現行省政府提高的基礎養老金標準所需資金,古縣、浮山縣、鄉寧縣和汾西縣4個享受西部大開發政策縣由省級財政全額補助,其余13個縣(市、區)除省財政負擔50%外,其余50%全部由縣級財政負擔。縣級政府自行提高的基礎養老金標準所需資金由各縣(市、區)政府補助。
2.繳費補貼(入口補)。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最低補貼標準為:繳100元補30元、繳200元補35元、繳300元補40元、繳400元補50元、繳500元至600元補60元、繳700元至900元補70元、繳1000元至2000元補80元。對重度殘疾人、低保戶等繳費困難群體,由當地政府為其代繳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不再另行補貼。上述繳費補貼和政府代繳費用,由市、縣(市、區)兩級財政按照現行2:8比例共同承擔。有條件的縣(市、區)可以適當提高補貼標準,具體辦法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研究確定。鼓勵和引導城鄉居民普遍參保和正常繳費,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不能沖抵個人繳費。個人不繳費的不予補貼,后追補繳費的也不予補貼。
四、建立個人賬戶
縣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集體補助及其他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的繳費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國家規定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