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做好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繳費有關工作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城鄉管理局、財政局,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各有關單位:
為實施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醫保)制度,推進全民醫保體系建設,促進城鄉居民公平享有基本醫療保險權益,根據《省政府關于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16〕178號)和《市政府關于印發揚州市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揚府發〔2017〕55號)等文件精神,結合實際,現就我市城鄉居民醫保參保繳費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確參保對象范圍
城鄉居民醫保參保對象包括:
1、具有本市戶籍的城鄉非就業居民,在校學生(托幼機構兒童、中小學生、高等院校和職技校取得學籍的全日制在校學生),未入學(托)的未成年居民和新生兒;
2、在統籌地區取得居住證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3、符合規定的其他人員。
城鄉居民醫保參保人員分為學生兒童、普通城鄉居民兩類。學生兒童包括在校學生、未入學(托)的未成年居民和新生兒,其中在校學生參保不受戶籍限制,但不得重復參保。
二、統一參保繳費方式和繳費時間
(一)參保繳費方式
1、普通城鄉居民和未入學(托)的未成年居民以所在社區、行政村為單位,統一辦理參保登記和個人保費代征工作;持居住證的非本市戶籍人員到居住地社區、行政村辦理參保登記和繳費手續。
2、在校學生及托幼機構兒童,以所在學校(托幼機構)為單位,統一辦理參保登記和個人保費代征工作。新生兒出生之日起3個月內,其法定監護人持新生兒戶口簿,到戶籍所在地社區、行政村辦理參保登記和相關繳費手續。
3、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地區城鄉居民醫保基金的籌集和政策宣傳等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城鄉居民醫保相關工作。
(二)繳費時間
城鄉居民醫保基金每年籌集一次,按自然年度運行。原則上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15日為下一年度城鄉居民醫保個人參保繳費期,各地應及時向社會公布繳費時間、繳費標準等信息。
2018年度參保繳費期為本通知發文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
三、籌資標準
城鄉居民醫保基金繼續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財政補助相結合的籌集方式。
(一)個人繳費標準
1、普通城鄉居民
個人繳費暫實行“一制兩檔”繳費標準(個人繳費設高檔、低檔兩個標準),用3年左右的時間逐步過渡到同一繳費標準。
2018年度個人繳費低檔標準為180元/人?年,個人繳費高檔標準為300元/人?年。
原參加新農合的人員可自愿選擇個人繳費檔次,在一個醫保年度內不得變更,個人繳費檔次與享受的待遇水平掛鉤。個人已經繳納的城鄉居民醫保費在進入待遇享受期后不予退費。
原參加城鎮居民醫保的老年居民、一般居民,按照個人繳費高檔標準繳納個人費用。
2、學生兒童
(1)在校學生參保繳費辦法已另行發文。
(2)未入學(托)的未成年居民和新生兒2018年度個人繳費標準為130元/人?年(享受個人繳費高檔標準城鄉居民醫保待遇),今后如調整個人繳費標準,按照調整后的標準執行。
(二)財政補助標準
財政補助標準按照不低于國家、省和市有關規定執行。
(三)對符合條件的困難人員參保個人繳費部分按規定給予資助
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經相關職能部門認定,參加城鄉居民醫保個人繳費部分,由各級財政按個人繳費高檔標準給予全額資助。
1、重點醫療救助對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供養人員,具有當地戶籍的臨時救助對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享受民政部門定期定量生活補助費的20世紀60年代精減退職職工,重點優撫對象,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兒,市、縣級總工會核定的特困職工;
2、建檔立卡低收入人口;
3、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及符合規定的其他醫療救助對象。
四、統一城鄉居民醫保結算年度
從2018年元月起,全市實施統一的城鄉居民醫保制度,各統籌地區城鄉居民醫保結算年度統一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五、關于調整醫保結算年度過渡期有關事項
(一)已參加原城鎮居民醫保的人員(一般居民、老年居民),于2018年4?6月繳納2018年下半年和度城鄉居民醫保費用,個人繳費標準為450元。
上述人員2017年度待遇享受起止時間為2017年7月1日?2018年12月31日。
(二)參加原城鎮居民醫保,并于2017年4月以后繳納城鎮居民醫保費用且2017年未入學(托)的未成年居民,待遇享受起止時間為2017年7月1日(等待期結束之日起)?2018年12月31日,其中2018年度享受城鄉居民醫保個人繳費高檔標準待遇。
(三)參加原城鎮居民醫保的新生兒,于2017年7月1日?12月31日期間按規定繳納醫保費用,待遇享受起止時間為新生兒出生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其中2018年度享受城鄉居民醫保個人繳費高檔標準待遇。
(四)參加原城鎮居民醫保并于2017年7月1日至本通知發文之日前按規定補繳原城鎮居民醫保費的人員,自繳費到賬次日起3個月以后享受相應的醫保待遇。
(五)自本通知發文之日起,除新生兒外,停止原城鎮居民在非登記繳費期參保補繳費,2018年起執行新規定。
今年的參保繳費工作是我市城鄉居民醫保制度整合后的首次,時間緊,任務重,各地各有關單位要高度重視,明確專人負責,集中部署安排,廣泛宣傳發動,講清政策規定,做到家喻戶曉,確保應保盡保,開好頭,起好步,為2018年全市實施統一的城鄉居民醫保制度奠定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