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擅自制定或者更改生育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的;
(四)違反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未按時足額支付生育保險待遇的。
四十五、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生育保險費又拒不支付職工生育津貼的,應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根據《規定》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生育保險費又拒不支付職工生育津貼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四十六、單位或者個人以非法手段騙取生育保險基金支出或者生育保險待遇的,應當如何處罰?
根據《規定》第三十七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生育保險基金支出或者生育保險待遇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生育保險金,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有前款規定行為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取消其定點資格;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第六章 附 則
四十七、什么是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
《規定》第三十八條明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是指職工所在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四十八、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如何計算?
《規定》第三十八條規定,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按照職工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時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申報的全部參保職工工資總額計算。
四十九、外國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就業的,如何參加生育保險?
《規定》第三十九條規定,外國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就業的,參照本規定參加生育保險,并享受相應的生育保險待遇。
五十、靈活就業人員生育保障的辦法應由哪個部門制定?
《規定》第四十條明確,靈活就業人員生育保障辦法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