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規定實施后,國家、省對產假和計劃生育手術休假進行調整的,生育津貼按照調整后的規定執行。
二十五、職工生育津貼低于或高于其產假或休假前工資標準的,如何處理?
《規定》第十八條規定,職工產假或者休假期間,享受的生育津貼低于其產假或者休假前工資的標準的,由用人單位予以補足;高于其產假或者休假前工資的標準的,用人單位不得截留。
二十六、女職工什么情況下可以享受一次性營養補助?補助標準是什么?
《規定》第十九條規定,職工生育或者妊娠滿7個月引產的,發給一次性營養補助,標準為統籌地區上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
二十七、男職工未就業配偶生育的醫療費用待遇的支付標準是什么?
《規定》第二十條規定,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職工參保地規定的生育的醫療費用標準的50%享受生育的醫療費用待遇。
二十八、男職工未就業配偶已經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能否享受生育的醫療費用待遇?
《規定》第二十條規定,職工未就業配偶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應當按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補助政策享受相關醫療待遇,生育保險基金不再支付其生育的醫療費用待遇。
二十九、生育保險基金能否支付參保職工未就業配偶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
《規定》第二十條規定,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定,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生育保險基金不支付其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待遇。
三十、職工在異地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如何結算?
《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職工異地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醫療費用,按照職工參保地的生育保險待遇標準支付。
三十一、哪些費用不納入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規定》第二十三條明確規定,下列費用不納入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一)違反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定,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生育醫療費用、生育津貼和一次性營養補助;
(二)不符合生育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的費用;
(三)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
(四)應當由公共衛生或者其他公共服務項目以及按照規定由免費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負擔的費用;
(五)屬于醫療事故等,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費用;
(六)在國外以及港澳臺地區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
(七)新生兒疾病篩查、護理和醫療的費用;
(八)未經批準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生育醫療費用(急診、搶救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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