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相差太大,不少小產權房應運而生。蔡繼明指出,正因為政策法律中存在很多模糊不清的地方,才導致了各地小產權房建設的泛濫,在合法與非法之間給小產權房留下了一個擦邊球的空間。
蔡繼明說,解決小產權房問題,各級政府要制定出具有相當前瞻性的城市規劃。此外,要建立統一的城鄉建設用地市場,要加強城鄉土地市場體系建設,實行國有建設用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統一市場”,達到“同地、同權、同價”。
“對于那些違法違規占用農地開發建設的小產權房項目要堅決予以取締。”蔡繼明說,要加強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審批力度,對以租代征等違規使用土地的現象要堅決予以制止。但對于那些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和宅基地上建設的小產權房,在政策上則要加以區分,要盡量利用經濟手段、用科學發展的長遠眼光來提出對策,解決問題。
易敏利(全國人大代表、西南財大MBA教育中心主任)
首先全國普查小產權房
“如果不盡快處理,法不責眾以及法難責眾的社會心理和社會經驗,將導致小產權房加速蔓延而最終難以收拾。”易敏利昨日在北京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應盡快明確對現存小產權房的處置原則和基本方法,設計措施時要慎之又慎,充分考慮和權衡集體土地所有者、小產權房購買人、政府、社會公眾等各方的利益訴求。
掌握小產權房的第一手資料是易敏利的第一條建議。他提出進行一次全國范圍的“小產權房普查”,摸清各個城市在建、在售、已售小產權房的數量、占地規模、業主類型等資料,便于中央決策和設計分類處置的措施。
提到具體的處置辦法,易敏利建議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鎮規劃、農民新居工程和新型社區規劃(簡稱“三規”),且已建成未售出的小產權房,由政府收購用于經濟適用房、廉租房、農民安置房等。已建成售出的,對開發商和出讓、出租土地方依法處罰、補辦相關手續,補繳出讓金等費用后納入房地產市場管理。“正在建設的,應該停止建設、銷售,已售出的退還購房者購房款。”
名詞解釋
小產權房
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上由開發商或當地村集體開發建設銷售的房屋,它不能獲得國家建設部門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其“房產證”多由鄉鎮政府自制頒發。小產權房多位于城鄉結合部,由于不繳納土地出讓金和各種稅費,成本低,價格低。從一方面來說,小產權房的出現緩解了中低收入群體的住房壓力,但是另一方面,由于很多小產權房非法占用耕地,因此被國家明令禁止,成為了房地產市場中一個“灰色地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