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工資改革是大家茶余飯后關心的話題,不僅是因為事業單位工資改革涉及千萬事業編工作人員,也是因為當前全國各省區事業單位工資標準不一,引發大家對于工資問題的廣泛討論以及思考。事業單位工資改革一直以來炒得沸沸揚揚,相關信息也非常多,高考升學網整理了以下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根據《、國務院印發〈關于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意見〉的通知》(中發〔2008〕5號)和《中央編辦關于印發〈關于事業單位分類試點的意見〉的通知》(中央編辦函〔2008〕45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原則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政事分開、事企分開、管辦分離的原則,以社會功能為依據,合理劃分事業單位的類別,堅持統籌協調,突出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創新,逐步建立公益目標明確、布局結構合理、投入機制完善、治理結構規范、微觀運行高效、監管制度健全的現代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促進社會事業更好更快發展。
二、類別劃分
根據社會功能,將現有事業單位劃分為行政類、公益類和經營服務類三個類別。
(一)行政類事業單位。指依據法律法規授權,按規定程序批準設立,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改革方向是職能歸位、調整機構。改革后,除法律法規授權外,不再批準設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
這類單位結合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政府機構改革,有的將行政職能劃歸行政機構,原有機構撤銷或與其他事業單位整合;有的轉為行政機構。所需機構編制不得突破各級政府的機構限額和編制總額。
(二)公益類事業單位。具體劃分為三個類別:
1.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指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公共文化、經濟社會秩序和公民基本權利,政府必須予以保障,不能或不宜由市場配置資源的事業單位,以及只為政府履行職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業單位。這類單位的宗旨和業務范圍由政府確定并嚴格監管,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2.公益二類事業單位。指面向全社會提供涉及人民群眾普遍需求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公益服務,政府予以支持,可部分實現由市場配置資源的事業單位,以及主要為政府履行職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業單位。這類單位按照國家確定的公益目標和相關標準開展活動,在確保實現公益目標的前提下,可依法開展相關的經營活動,依法取得的經營性收入主要用于公益事業發展。
3.公益三類事業單位。指從事的業務活動具有一定公益屬性,但社會化程度較高,與市場接軌能力較強,可基本實現由市場配置資源的事業單位。這類單位自主開展公益服務和相關經營活動,受政府委托承擔有關公益任務的,政府采取購買服務的方式予以相應支持。具備轉企條件的逐步轉為企業。
(三)經營服務類事業單位。指從事生產經營服務活動,已經實現或經過調整后可以實現由市場配置資源的事業單位。其改革方向是轉為企業。今后不再批準設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
對完全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直接轉為企業;對部分既開展經營活動又從事公益服務的,視具體情況進行相應調整。對無市場前景、轉企成本過高或轉企后難以生存的,予以撤銷。該類事業單位的轉企改制和撤銷工作,由其主(代)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有關部門予以指導。轉為國有企業的,其國有資產納入國有資產監管體系進行管理。鼓勵非國有單位、個人參與經營服務類事業單位轉企改制。
目前仍作為事業單位管理但不應列入事業單位的行業協會、學術聯誼、咨詢經紀、鑒定評估、公證、認證等機構以及承擔非強制性技術檢驗、檢測的事業單位,要轉為民間性社團或社會中介組織,依法獨立開展活動。
三、創新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
(一)轉變事業單位管理方式。按照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和政事分開的原則,理順政府與事業單位的關系,創新政府對事業單位的管理方式,落實事業單位在用人、財務、業務運營等方面的自主權,探索現代事業單位運行模式。行政主管部門要下放事業單位具體事務管理權限,對事業單位的管理,主要是制定行為規則、確定績效目標和服務標準、管理事業單位決策層、監管國有資產和服務質量。事業單位依法自主運作,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探索開展法定機構試點。
(二)建立和完善事業單位法人治理結構。在條件具備的公益類事業單位,探索建立理事會、董事會等形式的法人治理結構。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理事會、董事會作為事業單位的決策機構,由舉辦者、出資者、管理者、服務對象和有關社會人士等組成,負責本單位業務發展規劃、財務預決算方案、重要負責人任免或任免提名等重大事項。事業單位行政負責人及其領導的管理層作為事業單位的執行機構,執行理事會、董事會的決議,向理事會、董事會負責,獨立自主開展工作。不宜組建理事會、董事會的公益類事業單位,要探索其他有效的法人治理方式。
(三)鼓勵社會力量舉辦公益事業。在堅持公益事業發展由政府主導的原則下,探索公共服務組織的多樣化。在供給與生產可分離的領域積極推行公開招標、委托運營和政府采購等公共服務提供形式,提高公共服務效率和質量。除必須由國家舉辦的公益事業外,鼓勵和引導社會組織或個人直接舉辦公益類事業,或通過捐助等形式參與公益服務,逐步打破所有制、部門、行業界限,形成社會公共事業舉辦主體多元化的格局。
四、規范機構編制管理
(一)規范和控制事業機構編制。重新規范事業單位的機構名稱、機構規格、職責任務、機構類別、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及人員結構、領導職數和經費形式等。事業單位一般稱院、校、館、所、室、臺、站、社、中心等,除行政類事業單位外,不再稱處、辦、局。
嚴格按照事業單位工作任務的性質和公共支出范圍界定經費形式。行政類事業單位的經費形式比照行政機關確定。其他事業單位的經費形式分為財政補助和經費自理兩種形式。原則上公益一、二類事業單位為財政補助,公益三類事業單位為經費自理。財政補助的額度由財政部門按分類確定。
嚴格控制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分類改革期間,事業機構編制原則上只減不增,確因經濟社會和事業發展,需新增機構或編制的,采取機構有撤有設、編制有減有增的辦法,實行部門或區域、行業、系統內調劑,動態管理。有明確規定必須增設機構的,嚴格按“撤一建一、總量控制”的原則辦理。除醫療衛生、教育等有機構編制標準的、提供特殊保障公共服務及中央有明確要求的以外,其他原則上不增加編制。確需新增財政補助事業編制的,要根據“整合資源、優化結構”的原則在經費管理類型相同的機構之間內部調劑解決;任務取消、下放和轉移的,編制相應核減;已經實施改革的(如轉企)科研、文化、水管工程等事業單位,不能走“回頭路”。探索實行事業編制總量調控和結構管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二)優化公共事業資源配置。對現有事業單位進行清理整頓,對工作任務相同、相近或在一個區域內重復設置的,要打破條塊、部門界限進行重組;對設置過于零散、規模過小、服務對象單一但仍有社會需求的,要予以合并;對產出效益差的,要予以撤銷;對公益服務任務萎縮,工作量嚴重不飽和或工作任務已完成的,要予以整合或撤銷;鼓勵和支持事業單位進行資源重組,增強競爭力,提高整體服務效益和服務水平;整合技術設備、技術手段相同或相近的檢測、檢驗機構,以及同在一地、任務不飽滿的同類檢測、檢驗機構。根據社會事業發展需要,適時調整事業單位機構類別及其編制,不斷優化公益類事業單位的布局結構。
(三)加強事業單位監督管理。探索建立符合不同類型事業單位自身特點的績效評價制度,結合事業單位法人年檢工作,對事業單位的運行情況進行評估,探索運用評估結果調整機構編制,逐步建立事業單位的退出機制。加大政府和社會對事業單位的監督力度,健全事業單位的激勵與約束機制,保證公益服務供給的優質高效和公平公正。
五、組織實施
搞好事業單位分類,是深化事業單位改革的一項基礎性工作。各地各部門要按照本意見精神,結合實際制定工作方案,建立機構編制與組織、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國有資產管理、法制等部門相互協調配合的工作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