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失業金領取條件是只要當事人的社保繳納已滿一年,而且也是非本人的意愿中斷就業的,同時已辦理了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的就可以領取;而對于領取的標準就會結合勞動者工作的年限來進行計算。以下是小編整理的關于重慶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及標準相關內容,僅供參考。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以上;
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已按規定辦理失業和求職登記。
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情形:
1.勞動合同終止的;
2.用人單位提出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
4.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勞動者本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未及時足額支付報酬的;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領取標準
全市最低工資最高檔標準的80%,國家級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城口縣、巫溪縣、酉陽縣、彭水縣)為90%。
目前我市失業保險金標準為1680元/月,城口縣、巫溪縣、酉陽縣、彭水縣四個國家級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為1890元/月。
領取期限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本人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確定。
累計繳費時間滿一年不足二年的為三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滿二年不足三年的為六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滿三年不足四年的為九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滿四年不足五年的為十二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滿五年不足七年的為十五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滿七年為十六個月。
以后累計繳費時間每增加一年,領取期限增加一個月,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8年為17個月、9年為18個月、10年為19個月、11年為20個月、12年為21個月、13年為22個月、14年為23個月、15年為24個月)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愿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勞動保障部發布的《失業保險金申領辦法》對哪些情形屬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作了規定,主要包括:終止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用人單位違法或違反勞動合同導致職工辭職。出現上述情形造成職工失業的,職工有權申領失業保險金。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辦理失業登記是為了掌握失業人員的基本情況,確認其資格。須有求職要求,是考慮到失業保險的一個重要功能是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這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一個前提,也是失業人員應盡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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