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做好本單位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單位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實行法定代表人責任制。
第十五條市和區縣(自治縣)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把人口和計劃生育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逐步提高人口和計劃生育經費投入,保障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發展的需要。
第十六條有關行政部門、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開展經常性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及指導工作,倡導科學、文明、進步的婚育觀念。
第十七條計劃生育科學研究、宣傳教育、藥具管理和技術服務等機構負責人口和計劃生育科學技術研究、宣傳教育、免費避孕藥具供應、技術服務和生殖保健工作。
第十八條市和區縣(自治縣)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人口信息資源共享制度。人口和計劃生育、公安、工商、稅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民政、教育、衛生等部門應當互相提供有關人口和計劃生育方面的數據和信息。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規定填報人口和計劃生育統計報表。人口和計劃生育統計數據由各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負責匯總并逐級上報。
公民生育子女的,應在三十日內向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申報出生人口。
第三章生育調節
第十九條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第二十條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
有一個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一方為獨生子女的;
(二)雙方均為少數民族農村居民的;
(三)第一個子女經市或區縣(自治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鑒定患有非遺傳性疾病,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四)第一個子女患有遺傳性疾病,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經醫學干預后,市或區縣(自治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鑒定可以生育正常嬰兒的;
(五)夫妻一方經市或區縣(自治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鑒定不能生育,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后懷孕的;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個子女或者喪偶再婚前一方依法育有兩個子女,另一方無子女的;
(七)夫妻雙方為農村居民,一方為二等甲級以上傷殘退役軍人或因公致殘相當于二等甲級以上傷殘的;
(八)夫妻雙方為農村居民,居住在少數民族自治地區、聚居區,一方為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