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妊娠的職工,不督促、不幫助其落實補救措施導致違法生育的,由區縣(自治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當事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拒絕接受技術鑒定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或收養一個子女的,給予降級或撤職處分;違法生育或者收養二個或多個子女的,給予開除公職處分。
企業職工違法生育或者違法收養子女的,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組織、介紹妊娠婦女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單位和個人,由區縣(自治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行終止中期以上妊娠的機構,由區縣(自治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將終止妊娠藥品銷售給未獲準施行終止妊娠的機構、個人或者藥品零售企業的,以及藥品零售企業銷售終止妊娠藥品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經銷藥品貨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上述規定中屬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視情節給予直接責任人員和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行政處分。
第六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縣(自治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吊銷執業證書和執業許可證;屬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給予記過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為他人施行摘取宮內節育器、恢復生育等手術的;
(二)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非法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
(三)實施假節育手術,進行假醫學鑒定,出具假計劃生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