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轉專業需要注意的是,每個學校對轉專業學生的要求差別比較大,作為學生,在填報志愿時不能持特別簡單樂觀的心態,以為校內轉專業可以為自己兜底,本文高考升學網小編整理了齊魯理工學院轉專業的一些條件和要求,以下整理來自互聯網,僅供參考!
第一章 入學與注冊
第一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和應交證件,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在報到截止日期前向教務處說明事由并請假,可以保留入學資格。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條 新生入學后,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復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入學資格。
(一)政治、文化、體檢有其一不合格者;
(二)高等學校在校生、休學生、保留學籍、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
(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情節嚴重的,報請有關部門查究);
(四)涉及法律糾紛而未結案的學生。
第三條 對患有疾病的新生,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可以向學校申請入學,由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經學校復查合格后,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四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按學校規定的日期辦理注冊手續。不能如期注冊者,應當履行請假手續,暫緩注冊。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
未注冊或未辦暫緩注冊的學生,不得參加學校組織的教學和其他各項活動。
第二章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五條 學生必須參加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含實踐教學環節),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并歸入本人檔案。
第六條 為了充分反映學生掌握課程知識的程度和能力,對學生學習成績采用學分績點計算辦法。所有選定課程均納入學分績點計算。
(一)課程績點(以課程成績百分制計算):課程績點=(課程成績÷10)-5
課程成績不足60分的,課程績點為0;采用優秀、良好、中等、通過、不通過五級記分制的,課程績點分別為:4.5、3.5、2.5、1.5、0。
(二)課程學分績點:課程學分績點=課程績點×課程學分數。
(三)平均學分績點:學生在某一階段所修讀的全部課程學分績點之和,除以該生同期修讀的課程學分總和,即為該生此階段平均學分績點。即:平均學分績點=∑課程學分績點/∑課程學分。
第七條 學生每學期修讀的課程考核成績計入本人學籍檔案。各類課程成績記分一般采用百分制,實踐環節成績評定一般采用五級記分制(優秀、良好、中等、通過和不通過)。
第八條 課程總成績包括平時成績和課程結束時的考試成績。
(一)平時成績包括平時測驗、作業、討論、未單獨設課的實驗等成績,一般不得低于課程總成績的30%。
(二)軍訓、課程論文(設計)、社會實踐調查報告、教學實習、畢業實習、畢業論文(設計)等實踐環節的考核與成績評定按有關規定執行。
(三)學生不及格的課程,可正常補考一次。補考原則上在下學期開學后兩周內完成。課程補考成績超過60分(含60分)按60分記載,低于60分的按實際成績記載。
第九條 因病或身體條件確實不宜上體育課的學生,由本人申請,經學校指定的醫院出據診療證明,體育教師簽署意見,教務處批準后,改上保健課。其成績按保健課的要求進行考核。
第十條 學生不能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應當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未經批準者,按曠課處理。
學生不得無故缺考,因故不能參加考試,必須事先申請,經學院、教務處審核,分管校長審批后可以緩考。
學生無故缺課,累計超過課程教學時數三分之一者,不得參加本課程的考試。
第十一條 學生違反考試紀律或者作弊的,依據考試工作條例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及留校察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給予補考機會。
第十二條 學生品德的考核、鑒定,以《關于大學生品德行為量化的實施意見》為主要依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
第三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十三條 學生可以按學校的規定申請轉專業。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必要時可以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
第十四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
第十五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專科二年級、本科三年級以上的;
(二)高考分數低于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相應年份在生源地錄取分數的;
(三)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錄取學校、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四)通過藝術類、體育類、專升本等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
(五)擬轉入高校與轉出高校在同一城市的;
(六)跨學科門類的;
(七)應予退學的;
(八)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十六條 學生申請轉專業、轉學的手續辦理程序:
(一)轉專業程序:
需學生本人申請,所在學院及擬轉入學院審核同意,教務處審核、分管校長簽字批準。學生轉專業后必須按照轉入學院年級的教學計劃進行學習,轉入前該年級已開設的課程(公共必修課除外)須全部補修,否則不能畢業。
(二)轉學的程序:
學生轉學,應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兩校公示同意后,由轉入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可以辦理轉學手續。
第四章 休學與復學
第十七條 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學院提出意見,教務處批準,上報分管校長批準后,應予休學:
(一)因病經指定醫院診斷,須停學治療、休養達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根據考勤,一學期請假、缺課達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因某種原因,本人申請或學校認為必須休學的。
第十八條 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年為期限,可續休學一年,累計不得超過兩年。
第十九條 休學學生應當辦理休學手續離校,學校保留其學籍。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休學學生患病,其醫療費自理。
第二十條 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前正在高校就讀的學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間按國家有關規定保留學籍或入學資格,退役后2年內允許復學或入學。
第二十一條 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學籍、休學的學生,在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學籍、休學期間不得報考其他學校。
第二十二條 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傷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必須由縣以上醫院診斷,證明恢復健康,并經學校指定醫院復查合格,方可復學。
(二)學生休學期滿,應于學期開學前向所在學院提出復學申請,并附有關證件(近日縣級以上醫院體檢證明,所在單位寫出關于學生休學期間的政治表現證明,休學證明書),經教務處審查同意報分管校長批準后,按規定日期到學校辦理復學手續。休學不足三分之一學期者復學后,經教務處批準可跟原年級學習。
(三)學校對要求復學的學生進行政治復查。休學期間,如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者,取消復學資格。
第五章 退 學
第二十三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或者在學校規定年限內(含休學)未完成學業的;
(二)休學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三)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四)經學校動員,因病該休學而不休學,且在一年內缺課達到十二周的;
(五)未請假離校連續2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六)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
(七)本人申請退學的。
第二十四條 對學生的退學處理,經學生所在學院同意,教務處審查,報分管校長簽字批準。
對退學的學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達本人,同時報山東省教育廳備案。
第二十五條 退學的學生,按學校規定期限辦理退學手續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因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而退學的,由學院聯系家長或撫養人負責領回。
第六章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二十六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的,準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第二十七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未達到畢業要求的,準予結業,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結業后一年內可以通過補考或者補作畢業設計、論文、答辯等方式達到畢業要求,予以換發畢業證書。對合格后頒發的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第二十八條 學生延長修業期滿后,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畢業,作永久結業處理:
(一)仍未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內容;
(二)因其他原因達不到畢業要求的。
第二十九條 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者,頒發學士學位證書,學士學位授予條件如下:
1.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
2.無因違法亂紀、品質惡劣、違反校紀校規受記過及以上處分的記錄;
3.無因考試作弊受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的記錄;
4.掌握所學專業的基礎知識、基本理論和基本技能,完成培養方案規定的各類課程及實踐教學環節,并符合要求,經審核準予畢業;
5.修滿本專業本科畢業所需的總學分,個人平均學分績點不低于本專業平均學分績點的65%。若本專業平均學分績點的65%等于或高于1.8時,以1.8為該專業授予學位的最低個人學分績點。
第三十條 不能授予學士學位的畢業生,如學程中有下列特別突出表現,經本人申請,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研究同意,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查批準,可授予其學士學位。
1.因違反校紀校規受記過及以上處分而不能授予學士學位者,在受處分后至畢業前因政治品德方面表現突出,受到了省級及以上表彰;
2.因考試作弊受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而不能授予學士學位者,在受處分后至畢業前獲得下列表彰或取得下列成績之一者:
(1)個人平均學分績點高出本專業平均學分績點20%;
(2)取得了碩士研究生的攻讀資格(取得國外研究生入學資格者需提供托福、GRE、雅思等成績證明),畢業前考取公務員、事業編或到大中型央企就業的;
(3)以第一專利人的身份獲得了國家專利;
(4)在省級及以上教育、科技、文化等競賽中獲得二等及以上獎勵;
(5)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認可的其他突出表現。
3.因個人平均學分績點達不到要求而不能授予學士學位的,在畢業前取得下列成績之一者:
(1)取得碩士研究生或第二學士學位的攻讀資格(取得國外研究生入學資格者需提供托福、GRE、雅思等成績證明),畢業前考取公務員、事業編或到大中型央企就業的
(2)以第一專利人的身份獲得了國家專利;
(3)在省級及以上教育、科技、文化等競賽中獲得三等及以上獎勵;
(4)在省級及以上報刊上獨立或以第一作者的身份發表與本專業相關的學術性文章一篇;
(5)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認可的其他突出表現。
第三十一條 學滿一學年以上退學的學生,學校頒發肄業證書。
第三十二條 學校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第三十三條 學校執行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注冊管理制度,每年將頒發的畢(結)業證書信息報山東省教育廳注冊,并由山東省教育廳報教育部備案。
第三十四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學校不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予以追回并報山東省教育廳宣布證書無效。
第三十五條 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按照相關規定辦理。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院系 | 序號 | 專業名稱 | 學制 |
機電工程學院 | 01 | 電子信息工程 | 四年 |
02 | 自動化 | 四年 | |
03 | 通信工程 | 四年 | |
04 | 電氣工程及其自動化 | 四年 | |
05 | 智能制造工程 | 四年 | |
06 | 人工智能 | 四年 | |
07 | 機械設計制造及其自 動化 | 四年 | |
08 | 機械電子工程 | 四年 | |
09 | 車輛工程 | 四年 | |
土木工程學院 | 10 | 土木工程 | 四年 |
11 | 工程造價 | 四年 | |
12 | 測繪工程 | 四年 | |
計算科學與信息工程學院 | 13 | 計算機科學與技術 | 四年 |
14 | 數據科學與大數據技術 | 四年 | |
15 | 軟件工程 | 四年 | |
16 | 數學與應用數學 | 四年 | |
17 | 信息與計算科學 | 四年 | |
化學與生物工程學院 | 18 | 化學工程與工藝 | 四年 |
19 | 生物醫學工程 | 四年 | |
20 | 生物工程 | 四年 | |
21 | 生物制藥 | 四年 | |
22 | 應用化學 | 四年 | |
23 | 環境科學 | 四年 | |
商學院 | 24 | 貿易經濟 | 四年 |
25 | 金融學 | 四年 | |
26 | 投資學 | 四年 | |
27 | 旅游管理 | 四年 | |
護理學院 | 28 | 護理學 | 四年 |
29 | 醫學影像技術 | 四年 | |
30 | 康復治療學 | 四年 | |
31 | 中藥學 | 四年 | |
教育學院 | 32 | 新聞學 | 四年 |
33 | 學前教育 | 四年 | |
34 | 播音與主持藝術 | 四年 | |
文學院 | 35 | 漢語言文學 | 四年 |
36 | 英語 | 四年 | |
37 | 日語 | 四年 | |
38 | 漢語國際教育 | 四年 | |
39 | 朝鮮語 | 四年 | |
藝術學院 | 40 | 書法學 | 四年 |
41 | 視覺傳達設計 | 四年 | |
42 | 環境設計 | 四年 | |
43 | 產品設計 | 四年 | |
44 | 中國畫 | 四年 | |
馬克思主義學院 | 45 | 政治學與行政學 | 四年 |
遼寧工程技術大學山東錄取
時間:2025-05-16 20:0:19湖南理工職業技術學院山東
時間:2025-05-16 20:0:43山東司法警官職業學院是本
時間:2025-05-16 13:0:57湖南有色金屬職業技術學院
時間:2025-05-16 1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