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趙振晌“消失”一年半之后,民間的審判系統已經結案,對于趙作海,“當地人皆曰可殺”。
但警方的取證調查還在持續。在被刑拘40天后,1999年6月19日,柘城縣檢察院對趙作海正式批捕。當時的柘城縣檢察院批捕科科長楊東平,后來成了柘城縣檢察院反瀆職局的局長。
被呈送到柘城縣檢察院批捕科的證據有:趙作海的口供,刑事技術鑒定,證人的證言以及趙振晌的失蹤。
柘城縣檢察院正是依據上述證據,做出了批捕決定。
證據不足的“兇手”
根據司法程序,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刑事案件,歸中級人民法院管轄。1999年10月,趙作海案完成了公安環節的預審后,由柘城縣檢察院公訴科報送至商丘市檢察院公訴處審查起訴。
當年,商丘市檢察院承辦此案的小組共兩人,公訴處副處長王長江牽頭,主訴檢察官是汪繼華。
“趙作海的案子就一個核心問題,尸源問題!笔赂11年,汪繼華對于趙作海案的具體細節已不清晰,但汪繼華告訴《中國新聞周刊》記者,“當時初步感覺,這個案件無法確認被害人身份,所以案卷一到我手里就退了!
汪繼華畢業于鄭州大學法學院,1997年到商丘市檢察院工作。他是一個很看重職業聲譽的人。獲得過“人民信得過檢察官”的榮譽稱號。
在當時,村里人都覺得趙作海是殺人兇手的時候,檢察官汪繼華做了退卷的決定。理由是,證據不足。
除了尸源無法確定是趙振晌,另一處疑點是兇器。
隨后,柘城縣公安局補充了一些細節,不久,案卷再次被報送到商丘市檢察院。
“但是尸源問題仍沒有得到解決!蓖衾^華告訴《中國新聞周刊》。按照法規,檢察機關兩次退卷后,公安機關要么撤案放人,要么變更嫌疑人的強制措施。
1999年12月9日,商丘市檢察院第二次退卷,但趙作海卻依舊羈押在柘城縣看守所。
“如果當時釋放趙作海,社會效果無法估計,放大了講,關著他就是政治需要!蓖衾^華分析,社會評判,不是專業評判,“現在趙振晌回來了,村民才知道他沒有死,才知道趙作海沒有殺人,可那時候趙振晌沒有出現,誰知道趙作海有沒有殺人?”
2001年5月,汪繼華辭職離開商丘市檢察院,與人合伙創辦河南華豫律師事務所。
一直到2002年被起訴,趙作海被超期羈押將近3年。
三堂會審
就在趙作海被羈押期間,千里之外的廣西玉林,曝光了一起因超期羈押導致的悲慘事件,掀起了社會上對超期羈押的密集關注。
在廣西玉林,1974年,謝洪武被當地公安機關以“反革命罪”拘留,此后,謝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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