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建設發展中心財務制度 十四條 發展中心的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委托貸款手續費,一律據實列支,不得預提;國家沒有明確規定開支標準的各項費用,發展中心應向主管財政機關上報計劃,并在主管財政機關核定的額度內據實列支,不得預提。
十五條 發展中心一次支付、分期攤銷的待攤費用,應分期攤入成本費用。分攤期限一般不超過。在費用尚未發生以前,需要預提的費用項目和標準,應報主管財政機關批準。
五章 收入、利潤與分配
十六條 發展中心的營業收入包括投資收益、利息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等。
十七條 發展中心的利潤總額按下列公式計算:
利潤總額=營業利潤+投資收益+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
營業利潤=營業收入-營業稅及附加-營業成本
投資收益是發展中心對外投資分得的利潤、股利和債券利息,投資到期收回取得款項高于帳面價值的差額,以及按照權益法核算的股權投資在被投資單位增加的凈利潤中所擁有的數額等。股權轉讓收益,指發展中心轉讓其擁有的企業或建設項目的股權或股份所取得的股權轉讓價高于帳面價值的差額。發展中心的營業外收入和營業外支出是指與發展中心投資業務無直接關系的各項收入和支出。
十八條 發展中心利潤總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相應調整后,依法繳納所得稅。發展中心的稅后利潤分配方案必須報主管財政機關審批。主管財政機關根據發展中心的實際情況確定發展中心應上交的利潤和盈余公積金、公益金的提取比例。
六章 財務報告和評價
十九條 發展中心應定期向主管財政機關提供財務報告。財務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或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發展中心按季、編報上述報表。度終了,發展中心要編制合并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是為幫助理解會計報表的內容而對報表的有關項目等所作的解釋,其內容主要包括:所采用的主要會計處理方法;會計處理方法的變更情況、變更原因以及對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非經常性項目的說明;會計報表中有關重要項目的明細資料;其他有助于理解和分析報表需要說明的事項。其他附表主要包括利潤分配表等。其他附表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及發展中心的實際情況編報。
發展中心的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投資經營、利潤實現及其分配情況。財務收支情況、稅金繳納情況、各項財產物資變動情況、主管財政機關批準事項的執行情況,對本期或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資產負債表編制截止日至報出期內發生的對發展中心財務有重大影響的情況,資金增減及周轉以及為正確理解財務報表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發展中心度財務報告(一式兩份)應在規定的時間內,連同中國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報告一并報送主管財政機關。發展中心應根據主管財政機關的要求,對各項財務收支執行情況進行認真分析,提出改進和加強管理的意見。季報和月報分別在每季和每月終了日和日內上報主管財政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