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學校面向全國2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招收本科生,按照優化生源結構、促進區域均衡的原則,統籌考慮各省份的生源數量、生源質量、人才需求、畢業生就業等情況,結合自身辦學條件,編制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分專業招生計劃以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報考指南公布的為準。
第十五條山東財經大學招生計劃經主管部門審批后通過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學校招生簡章、學校招生專題網站等形式向考生和社會公布。
第五章 錄取條件及錄取規則
第十六條學校優先錄取第一學校志愿考生,當第一學校志愿錄取不滿時,按各省招生政策的規定,在本科線上錄取其他志愿考生,學校志愿間不設級差。
第十七條 投檔比例:學校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定的相應批次錄取最低控制線及當地生源情況,按省級招生主管部門要求確定投檔比例。
第十八條 政策性加分:我校原則上認可符合教育部有關文件規定的政策性加分和降分進檔項目;安排專業時,原則上以考生實際高考文化成績為準,在高考實考文化成績相同條件下,優先錄取含政策性加分的考生。
第十九條 普通本科專業錄取規則:安排專業時,實行“分數優先原則”(特別注明:學校在內蒙古自治區實行“專業志愿清”錄取規則),出現平行分時,首先滿足第一專業志愿考生,同時兼顧各專業對單科成績的要求安排;所報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的,如果考生服從專業調劑,將由學校根據分數調劑到相應專業,如果考生不服從專業調劑,學校做退檔處理。專業確定后,原則上不進行專業調整,必要時學校將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狀況的發展變化,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并上報省教育廳審查備案。
學校在招生錄取和安排專業時,相同條件下優先考慮高中學業水平考試 外語聽力成績高的考生。
第二十條中外合作辦學本科專業錄取時實行專業志愿清原則。
第二十一條藝術類專業錄取規則:按照《山東省普通高等學校藝術類專業招生工作實施方案》執行。音樂學專業須參加學校組織的專業課測試且成績合格,專業成績合格之后按文化成績排序,按招生計劃1:1.5的比例投檔,學校按專業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順序錄取。視覺傳達設計、美術學和數字媒體藝術專業計認可省美術統考成績,藝術成績合格之后按文化成績排序,分專業按招生計劃1:1.5的比例投檔,學校按專業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順序錄取(出現專業測試同分考生錄取高考文化成績高者)。
第二十二條文化產業管理專業錄取規則:文化產業管理專業按文理類在本科二批招生,在專業成績合格的基礎上,按考生高考文化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順序錄取,且文化成績要求不低于本科二批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
第二十三條 體育類專業錄取規則:按照《山東省普通高等學校體育專業招生工作實施方案》執行。錄取時執行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劃定的文化錄取控制分數線,對報考我校的線上考生,按文化課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順序錄取。
第二十四條高水平運動員錄取規則:按《山東省普通高等學校招收高水平(優秀)運動員工作實施意見》執行。
第二十五條 定向生招生錄取規則:按教育部有關政策規定執行,考生可自愿填報我校定向就業招生志愿,若被錄取為定向生,須在入學注冊前與我校及定向就業單位簽訂有關協議,對拒簽協議的已錄考生,取消其錄取資格。
第二十六條 外語語種要求:學校公共外語課只設英語教學,小語種考生慎報,學校錄取的非英語語種的考生入校后公共外語課須改學英語;外語類專業及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要求口試成績合格;對報考外語類、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國際商務專業的考生,在不影響完成招生計劃的前提下,原則上要求高考英語成績不低于110分。
第二十七條 男女比例:各專業不限男女比例。
第二十八條 體檢標準:按教育部和衛生部下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詳見《山東財經大學招生體檢要求細則》。入學后體檢發現精神性疾病、傳染性疾病、血液病、心臟病、高血壓等影響正常完成學業的疾病,學校有權將考生退回生源地。
第六章 學費收取標準及獎貸助學金制度
第二十九條 普通本科專業學費收取標準按照相關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執行。按照山東省物價局有關文件規定,中加合作經濟學本科專業15000元∕年,中新合作會計學本科專業15000元∕年,校企合作信息管理與信息系統專業(軟件外包方向)8800元∕年。新生注冊入學后,學生因故退學或受校紀處分開除學籍的,退費規定按照《山東省高等學校收費管理暫行辦法》(魯政辦發【2008】6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為保證學生順利完成學業,學校依據國家有關政策,設立了國家獎學金、省政府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同時,學校還為學生提供新生入學獎學金、普通獎學金和專項獎學金等獎助項目。對于家庭經濟特別困難、品學兼優的全日制在校普通本科學生,可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學校將提供校內外勤工助學崗位和臨時困難補助。詳見山東財經大學《國家獎學金、省政府獎學金評選管理辦法》、《國家勵志獎學金評選管理辦法》、《全日制普通本專科生獎勵辦法》、《國家助學金評選管理辦法》、《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臨時困難補助使用管理辦法》。
第七章 證書頒發
第三十一條 新生入校后,學校將在3個月內進行入學資格復查,主要進行文化課、體檢和身份復查。經復查不合格者,學校將視具體情況予以處理,凡弄虛作假、冒名頂替者,一經查實,按照有關規定,立即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三十二條具有學籍的普通本科學生達到培養方案規定的各項要求,頒發教育部統一印制的普通高等學校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頒發學士學位證書,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均蓋“山東財經大學”印章。
第三十三條招生時附有專業培養方向的專業在頒發本科畢業證書時,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的規定名稱發放。
北京科技大學2019年外語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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